1月16日,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2023年11月30日,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《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《条例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哪些活动属于城市更新?城市更新中遇到难点,该如何处理?
按照《条例》,城市更新,是指通过保护传承、整治提升、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,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,最重要的包含:以危险破旧房屋、老旧小区、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,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;以低效的厂房仓储、市场、楼宇、产业园区等建(构)筑物、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,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;以老旧街区、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、历史建筑、标志性建(构)筑物等为更新对象,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;以市政、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,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;以绿色空间、滨水空间、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,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;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、灾害防御工程、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,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;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。
据了解,郑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,在贯彻新发展理念、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,大规模、扩张式的城市建设方式已难以为继。“城市更新工作体量大、情况复杂,在无直接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下,亟须总结提炼固化成熟经验,通过地方立法来引领、规范和保障城市更新活动,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从快速地发展向高水平发展转变,更好服务于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,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。”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说。
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,涉及物业权利人利益,该怎么样处理?《条例》提到,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,享有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的权利;能自行或委托更新,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;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;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;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,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;涉及产权划转、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,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、主动配合。
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,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。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,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;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,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;无法协商一致,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,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。
因维护公共利益、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,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,由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意见,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。
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进行现状调查、需求征询等,并与物业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。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,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;确需变更的,应当重新申请入库。
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、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。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,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。
《条例》要求,因确有实施困难,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间距、建筑退线、日照时间、建筑密度、绿地率、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指标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,在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,可以按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做审批。
对于保持既有建设格局基本不变,仅通过局部拆建、保留修缮、完善基础设施以及建筑物功能转换等方式开展指定的城市更新项目,更新区域内不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,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指导项目实施,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。
指定的城市更新项目有哪些?《条例》也进行了明确,主要包含以下6方面内容:
(一)低效厂房、产业园区更新改造,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,增加不超过既有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连廊、改造隔层等设施;
(二)增加绿地及其配套设施、社区用房、物业管理用房、警务用房、消防站、停车设施、变配电室、水泵房、热交换站、通信机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;
(三)不可移动文物、历史建筑依法进行活化利用、功能拓展,引入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实体书店、非遗传承场所等文化和部分经营性服务功能;
(四)地下空间在符合人防、消防等要求的情况下,用于市政、交通、公共服务、商业、仓储等用途;
(五)老旧住宅建筑原址拆除重建,在不增加套数和满足日照、退界、消防、安全要求的前提下,完善户型,增设物业管理用房、社区用房等配套设施,增加面积不超过原地上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;
城市更新项目,涉及用途转换该咋办?按照《条例》,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、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征得物业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同意,并经依法批准后,能够直接进行用途转换。其中,大多分布在在以下几种情形:
(一)老旧小区既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,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的需求用于市政、消防、养老、托育、医疗、文化、体育、教育等公共用途;
(二)既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,既有商业类和服务业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;
(三)既有居住类建筑增(扩)建部分能够适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。
“《条例》的贯彻实施,对郑州市城市更新工作而言是新的开始,还需要很多细致的配套政策。”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东表示,《条例》规定,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、既有建筑用途转换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;市、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,“研究制定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许可办理、用地安排、规划调整、融资扶持等政策措施”等。对此,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按照《条例》要求,针对城市更新工作中的堵点难点,及时出台配套的政策细则,包括城市体检、土地管理、规划建设、金融财税等,通过小切口推动大改革,为系统性、可持续性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制度保障。(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田育臣)